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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消防户籍化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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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消防户籍化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政发〔〕74号)精神,不断创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要求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积极利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本单位进行存档备查,其余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职责

(一)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要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二)实行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等情况,对重点单位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动态监管(红色表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差”,黄色表示“一般”,绿色表示“好”),针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三色预警情况确定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对连续两次出现红色预警的重点单位,要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季度、按月利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指导服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便民服务,定期向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形式发送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提醒信息。要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培养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深化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创新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的有力举措。各县区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广泛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成立工作推进小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分类推进。各县区要紧密结合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通过开展培训、分类指导、培育典型、示范带动等形式,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从今年月份开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月要组织重点单位报告一次“四个能力”自查评估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力争通过三年努力,重点单位基本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年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达到30%;年末达到80%;年末达到100%。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其他单位逐步推行“户籍化”管理工作。同时,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未完善升级之前,积极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安全自评报告备案。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推进迅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市政府定期将对各县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年度综合考评开展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