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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单位,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办发〔〕9号)和《关于修订〈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大额保险费征缴划拨方式的通知》(政办发〔〕89号)实施以来,在解决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缓解参保人大病医疗费用压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运行,原办法中“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规定以及大额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缴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上解财政大额医疗保险专户,市医保局向市财政申请后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拨付,再由商业保险公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保险资金支付方式已不符合实际需要,特别是自年开始,大额医保费收不抵支,出现了拖欠的问题,各相关医院反映强烈,已严重影响到大额医疗保险作用的发挥。
为确保市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方式调整规范如下:
一、终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合作开展的大额医疗保险业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再作为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原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大额医保业务交由市医保局承担,大额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向财政申请后直接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二、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暂存的136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督促其尽快拨付到各相关医疗机构。
三、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大额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