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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重大意义
气象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属气象灾害高发区,年平均雷暴日数35天,年最高雷暴日数达44天,每年大到暴雨日数达9天,冰雹日数达28天,大风天数达29天。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造成的灾害程度也在不断加剧,因气象灾害导致的人员受伤、火灾、信息系统瘫痪等事故时有发生。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防御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气象灾害风险控制和灾害防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依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从构建“和谐”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依法管理,认真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规划、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必须在项目动工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我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雷电、暴雨、洪涝、干旱、风灾、连阴雨、高温、寒潮、霜冻、冰冻、雪灾、雹灾、雾灾。评估的具体范围是: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煤矿、供电、化工企业,贮存燃油、燃气、火工等易燃易爆场所;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城乡、重点领域、区域发展和建设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结构调整区划;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上述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气象行政许可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六章第条的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程序
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各级建设、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纳入项目审核与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做到事前评估与事后审验相结合,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凡属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办理气象行政许可申报;
(二)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或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具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资质的法定机构签订有关合同。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应在签订有关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论;
(四)建设单位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四、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气象、发改委、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二)靠实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建立并落实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技术性服务收费标准和市政府规定的有关项目减免收费政策,确保风险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发改部门在审批重点建设项目、易燃易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的重要条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核准。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时,应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合格作为前置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督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气象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对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中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造成气象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科普宣传。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积极宣传气象灾害的危害、预防、控制等方面的知识,要深入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城乡居民的自身防护能力,努力营造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