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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年城镇退役士兵“双考”安置的通知》(民安〔〕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考”安置范围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在辖区内由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均可报名参加“双考”安置。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
(二)对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不参加“双考”计划安置。因单位已破产、兼并等不能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参加“双考”安置。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今年我市共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62人,其中三期以上转业士官21人,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41人。
二、安置办法
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计划指导、绩能“双考”、自愿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范围。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
(二)计划指导。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提出安置计划,并协调各部门抓好落实,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张榜公布。
(三)绩能“双考”。档案考核依据退役士兵档案,对退役士兵在部队的政绩表现进行考核,确定考核分数;理论考试由市安置办统一组织退役士兵进行综合知识考试。
(四)自愿选择。市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双考”总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序,由参加“双考”的退役士兵依次自愿选择岗位。
(五)发放安置补助金。对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且未由政府安置工作,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对在部队申请自主就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对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到地方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上述资金发放标准按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成绩根据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年限及德才表现情况确定。以士兵档案从部队送达各级安置部门时的原始档案记录为依据,实行综合表现记分的办法。
(一)服役年限记分。士官和义务兵基础分为30分。每服役一年记2分(计算军龄的时间,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记分。
(二)奖励记分。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按其中最高奖励项目只记一次。记分标准: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一次记30分,荣立一等功一次记20分,二等功一次记10分,三等功一次记3分,优秀士兵一次记1分,嘉奖一次记0.5分。
(三)伤残记分。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军人分别记10、8、6、4、2、1分。
(四)职务记分。班长记2分,副班长记1分(按退出现役最高职务计算,职务和其他职务不记分)。
(五)特殊情况加分。
1.进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以档案高山、高原地区工龄折算表或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工龄折算证明材料为准)服兵役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记10分,不满两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
2.参加联合国国际维和任务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维和时间满一年加4分(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从事潜水专业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2分(以档案原始材料为准)。
4.从事核专业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特、一等核辐射保健津贴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每满一年加0.3分,享受二等的每满一年加0.2分,享受三等的每满一年加0.1分。
5.参加年抗洪抢险、年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藏区维稳、抗震救灾、维稳的(以档案中的原始记录为准),分别在“双考”总成绩上加1.5分。
6.全日制应届大学生毕业入伍,退伍后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大专生加3分,本科生以上加5分。
7.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在“双考”总成绩基础上加10分。
四、理论考试及驾驶员考试
理论考试由市统一出题和阅卷。驾驶员考试由市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局共同组织。
(一)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内容。政治(占40%),法律(占30%),综合知识(占30%)。
(三)参考资料。统一使用《市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考试辅导材料》(年版)。
(四)考试报名地点。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照两张、报名费20元,到市安置办报名。
(五)考试时间及地点。月日9时,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市职业教育中心(路73号)参加考试。
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的,采取技能考试和“双考”综合评价的方法予以录用。即符合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双考”的基础上,进行驾驶技能考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计分方法
“双考”成绩计算方法:“双考”分数=理论考试分数×40%+档案考核分数×60%+其他总分加分。“双考”总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档案中奖励次数多者优先;军龄和奖励次数相同者,理论考试分数高者优先;理论考试分数相同者,有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高者优先。
六、成绩公示
市安置办将分别对档案考核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和“双考”总成绩在市民政局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对本人成绩有疑义的,公示期内向安置办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七、公开选岗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举行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安置会议,安置计划张榜公布。
(一)退役士兵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数量、指标分配要求、岗位要求和“双考”成绩选择工作单位。
指标分配:今年我市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计划指标数量为6人。根据市文件规定,对三期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双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排序,按下达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数量的80%录取,安置5人,其余1个指标录取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
如果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在5个重点安置指标范围内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录取资格,还可在服役十年以下退役士兵中再次排序录取其余1个机关事业单位指标。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选岗资格的,安置到企业单位或选择自谋职业。
选岗办法:首先确定汽车驾驶员机关事业单位选岗人员,将符合汽车驾驶员岗位条件退役士兵的“双考”成绩、技能考试成绩相加,计算出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自愿选择汽车驾驶员岗位。其他被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选岗的退役士兵,按照“双考”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公开选岗。如果受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要求限制无合适岗位选择或本人放弃选择事业单位的,允许其直接参加企业单位选岗。
(二)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岗结束后,其他选岗人员一并按照“双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布,自主选择企业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除汽车驾驶员岗位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的特殊专业需求;企业单位除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的特殊专业需求。退役士兵选岗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证照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如退役士兵中没有用人单位所需专业的,用人单位应无条件接收其他选择到其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
(四)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择岗位不满意的,可在公开选岗后30日内申请自谋职业。
(五)对报考汽车驾驶员岗位的,在未考取汽车驾驶员岗位或虽考取汽车驾驶员岗位但放弃选择汽车驾驶员岗位的,可以按“双考”成绩选择其他岗位。
八、就业手续办理
(一)公开选岗结束后,由市安置办向接收单位和退役士兵出具《就业介绍信》,同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退役士兵应按照《就业介绍信》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二)对符合“双考”安置条件,自动放弃参加“双考”或参加“双考”不愿选岗以及对选岗不满意和选岗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且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不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市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其档案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中心,纳入失业管理,由本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就业。
九、监督监察
为确保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双考”成绩,应向退役士兵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接收单位不得拒绝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及“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工作由市监察局全程监督。对“双考”中发生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双考”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者,取消考试资格。对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安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