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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两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或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非经营性取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水的;
2、在城乡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使用再生水的。
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标准和超限额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再行调整。
1、地下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优质地下水1.15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7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优质地下水0.90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50元/立方米。地表水0.35元/立方米,引黄供水0.30元/立方米。
2、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相应地下水标准的20%征收;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水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
3、利用热能交换系统取用地下水,使用后按要求回灌地下的,按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使用后未按要求回灌的,按照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全额征收。地热水、矿泉水按优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4、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标准按照《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流湖泊取水)供水用于生产经营的,以及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再行调整。
公共供水、地表水、引黄供水、自备水井(包括居民生活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
三、征收管理
(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两费”的征收和管理,并委托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财政、物价、审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两费”征收工作是实现我区用水总量控制,促使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以及节水减排的重要经济手段。区经信、住建、环保、统计、水务、水资源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足额征收“两费”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实现用水户有关经济指标以及取用水量抄表数据、环保排污水量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的共享。
(三)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取用水指标取用水。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各镇、街道及所有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取用水的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水资料和用水资料。
(四)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和所有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并推广安装取用水远程计量系统、逐步实行在线监测。
1、所有取用水单位应当确保计量设施的安装合格率达到100%,计量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对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计量设施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缴“两费”。
2、计量设施应定期校验。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取用水单位的计量设施进行抽检,发现人为因素导致计量设施计量不准确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缴“两费”。
(六)对隐匿自备水源井、偷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用水户,按照国家、省的用水定额乘以产品产量或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水量乘以1.2倍系数计算用水量,计缴“两费”,同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上述用水户的产品产量等经济信息由区经信、住建、统计等部门负责提供;区环保部门负责每月月初向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用水户上月的排污水量。
(七)对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并可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或污水处理费2倍罚款。
(八)征收“两费”必须按照“票款分离”制度的要求,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加盖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公章,缴入财政专户,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四、监督监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两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足额征收。对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的,及时进行查处和纠正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施行,有效期至,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