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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节能情况监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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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节能情况监查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加强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约用能情况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全区公共机构及大型公共建筑

二、监察内容

(一)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节能培训开展情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管理情况;

(四)照明灯具合理使用情况;

(五)节约用水情况;

(六)节约用油情况;

(七)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情况;

(八)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情况。

三、监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13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83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厅发〔〕3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政发〔〕8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政发〔〕59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发〔〕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政办字〔〕15号)、《关于印发区年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字〔〕13号)。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区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约用能监察组。监察组由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政节能办、区行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名单附后)

(二)监察实施。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

1、单位自查。各单位对照监察内容开展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整理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现场核查。监察组听取被监察单位节能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查看现场。

3、反馈意见。监察组向被监察单位反馈检查意见,提出建议。

(三)督促整改。监察组汇总监察情况向区政府汇报,通报各单位节能工作情况。明确问题整改时限,抓好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监察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监察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实施监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施监察中要加强交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抓出实效,同时要严格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严肃执法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二)各被监察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监察工作,按照专项监察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用能情况和节能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