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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及时公正处理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区政府同意在全区各镇街及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中建立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置
(一)在各镇街设立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设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机构人员由司法所、劳保所等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人员为奇数。
(二)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企业劳资纠纷调解中心。机构人员由企业工会成员、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人员为奇数。
二、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调解原则
(一)工作职责
1、调解本单位、本区域的劳资纠纷。
2、聘任、管理调解员。
3、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4、主动参与协调解决本单位或本区域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争议。
5、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6、定期分析、监控本单位、本区域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二)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3、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和调解程序
(一)受案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仲裁院转办的案件。
(二)工作流程
(三)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书记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
2、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符合调解范围的,应当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其他机关处理。
3、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可以由调解中心指定一至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有专门的书记员;复杂的案件由中心主任主持调解。
4、调解员进行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争议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5、调解员主持调解时,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2)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和是非的基础上,针对案情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调解建议。
(3)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适当办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协调各方力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争议、纠纷解决方案,帮助、促使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5)调解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调解请求、当事人协议结果、履行义务方式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后生效。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
(7)调解终结,调节机构应当归档立卷,案卷至少保存五年。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和规模以上企业要高度重视劳资纠纷调解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劳资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本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镇街和规模以上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劳资纠纷调解机构人员名单,务于前书面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各镇街劳资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将辖区内企业名单提交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各基层劳资纠纷调解机构每月向区调处中心报表,遇到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区调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