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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园绿地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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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园绿地监管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园绿地管理工作,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现就公园绿地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园绿地管理工作

公园绿地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将街头公园和绿地建设纳入为民办好的实事之一,全市的公园绿地建设实现较快的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公园管理力度,提高公园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政发〔〕64号),把单位附属公园绿地纳入绿线范围,实行绿线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对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使用功能的执法部门要坚决查处;未经审批,在公园内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坚决予以清理、拆除,恢复公园原有面貌。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园的设计,要更新观念、开拓视野、博采众长,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我市历史文化特色、传统园林艺术,提高公园设计品位。历史名园应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三、加强公园绿地建设管理

根据“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公园绿地管理责任。市财政、城建投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施工企业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养护招投标,养护中标企业合同期满后,移交园林部门进行专业管理,财政部门列支养护管理费用。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区及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由原建设单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养护管理人员,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绿化企业从事养护管理工作。按原建设资金渠道列支养护管理经费。

公园绿地要严格按照《公园绿地养护管理作业要求》进行管理,确保达到《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见附件1、2),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管理。

四、加强公园安全管理

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按照公园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数,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各类水上、冰上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搞好公园游览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要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督查考核长效机制

督查局、园林局每月中旬对重点督查的公园绿地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检查结果按照管理水平高低进行排序并予以通报,对连续三次督查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