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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各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市境内现有660千伏银东直流、500千伏等高压过境电力线路27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多次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禁止在线路防护区内违章施工,彻底清除线路隐患,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在建项目施工与线路防护区规定产生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高压线路安全运行构成较大威胁,多次造成线路跳闸事故,给沿线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的通知》青政办发〔〕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和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向外侧平行延伸的安全距离为:1—10千伏线路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烧窑、烧荒;(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禁止在距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5米的区域内和距35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10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二、明确工作职责
经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依法搞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等行政许可工作,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树、作业、建筑施工,必须到人民办事中心经信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对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的支持力度,配合做好电力执法工作。园林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园林绿化方案确定前及时与电力设施保护部门沟通,合理规避保护范围,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要及时进行移栽、修剪或砍伐,对城区范围内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组织实施树木修剪。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严格规划和审批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并依法查处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建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在规划项目、开工建设和道路绿化实施中,要注意掌握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距离规定,有效防止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供电部门在电力线路架设前,要提早与规划部门和沿线镇、街沟通方案,做到走向和线径合理,避免以后线路二次搬迁带来的损失;要进一步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对重点电力线路的巡视力度,缩短巡视周期,发现线路保护区内有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要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会同公安、安监、建设、规划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安全隐患。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杜绝因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隐患清理不彻底发生电力线路跳闸停电和人身伤害事故。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或种植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加强督导检查
市经信、安监、公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侵害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加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治理情况的督导、调度和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部门要把加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治理,作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抓紧抓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