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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转让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炒卖土地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市场管理,严格建设用地“五统一”政策。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建设用地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五统一管理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建设开发等所需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建立“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和最低价标准制度,规范国有土地出租、转让行为,建立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要依法处置土地,行政划拨土地需处置和法院处置土地使用权,均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后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同时,要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的重点,鼓励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利用。
二、严禁土地非法交易。一是严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对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买卖、联建、共同开发等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企业改制名义,将未依法公开处置的土地进行转让。对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是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县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用地。镇(街、区)、村建设用地,未经所在镇(街、区)按村镇建设规划审核把关,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用地。二是严格用地审批权限。所有建设用地均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县政府审核程序,依法逐级报批。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与镇(街、区)、村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镇(街、区)不得越权批地,不得自行征用土地,不得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非法占用土地。三是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健全农村个人用地审批制度,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现场勘察、镇级国土资源所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应首先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用地制度。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一是建立健全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肃查处新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和不依法行政行为,将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新的问题。二是严查闲置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建设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重新安排使用。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县纪检监察、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县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对严重影响规划、占用耕地建房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该处理的处理,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特别是对新发生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予以拆除。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征用、买卖土地,一经发现,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征用、占用、买卖土地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