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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煤炭储量26亿吨,含煤面积200平方公里,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21%。现有矿井5对,年产煤炭1000万吨,随着煤炭开采能力的不断扩大,采煤塌陷地问题日趋突出。目前全县因采煤造成的塌陷地累计已达6000多亩,且以每年2000亩的速度增加。大量地表交通道路、水利灌溉和地下水资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和污染,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同时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治理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采煤塌陷地
根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复垦规划》,结合实际,抓紧科学编制塌陷地治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开发复垦规划,结合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各矿区实际情况,逐年编制塌陷地治理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复垦义务人。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
在组织塌陷地治理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实施综合开发,实现综合效益。要按国家规定,对塌陷地治理实行项目管理。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凡是已经稳沉的塌陷地区,要作为一个项目综合规划设计。治理工作要坚持种、养、建、游一体布局,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环境面貌、生态条件与生产建设统筹安排。塌陷地平均深度不超过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一般应在塌陷稳沉后两年内治理为农用地;塌陷平均深度超过1.5米或不超过1.5米且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应在塌陷稳沉后三年内按照综合开发、经济合理的原则,治理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三、加大投入,加快采煤塌陷地治理步伐
按照《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依法履行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达不到要求的义务人应缴纳复垦费。塌陷基本农田的复垦费缴纳标准,按《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塌陷非基本农田的,复垦费缴纳标准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不低于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收取。
四、加强组织领导
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政策性强、设计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水务、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关乡镇(街道)也要成立专门班子,具体协调本辖区内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有关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圆满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采煤塌陷地治理任务目标,切实把我县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