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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农高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酒类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但是,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及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市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一)市商务局要切实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切实规范酒类流通经营活动。要严格落实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溯源制度、酒类购销存登记制度、散装酒的监管制度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制度。对违反上述五项制度的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市质监局要对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市场和超市(包括集贸市场、酒店、批发经营业户)进行清仓查库检查,对查出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标和名称等物品,一律按照指定地点封存,严厉查处,经抽样检查合格并纠正侵权行为、手续齐全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市工商局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五)市卫生局要加强酒类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着力查办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酒类违法犯罪案件。
(六)市经信局要切实加强酒类商品生产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有关措施,鼓励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守法自律。
(七)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及酒类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尤其要突出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的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活动,确保酒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市监察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对各职能部门在酒类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对执法不力、工作不作为等现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执法公正。
(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对违反市容市貌、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等酒类经营不法行为,依据有关法规严厉查处。
三、着力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一)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组织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承诺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兴商。建立重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完善酒类产品追溯制度,推动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对违法失信者纳入“黑名单”,实施行政和信贷制约。
(二)加强协调配合。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交流信息,会商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要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工作制度,形成对酒类监管的合力。市商务局作为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协调解决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适时开展酒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强化宣传教育。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酒水鉴别知识,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完善监督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等举报系统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