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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保障道路畅通有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设置科学齐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于改善道路通行环境、维护道路畅通有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市政府安委会《全市道路交通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的要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各负其责,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物体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违法监控设备、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防眩装置、LED交通诱导屏、视线诱导设施、颠簸路面(减速带)、公路反光镜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图案、尺寸、材质应严格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具体建设要求:1、在车流量较大的主要路口应设置智能型交通信号灯(红绿灯)控制设备,配套高清卡口型电子警察、电子监控设备;在进出城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置智能型高清卡口;在复杂或重要的路段、路口设置电子监控设备、LED交通诱导屏、交通信号灯控制设备、卡口型电子警察设备、智能型高清卡口设备、LED交通诱导屏。电子监控设备应能远程控制并与我市已建设的相关控制设备兼容达到无缝隙结合。2、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要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等,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减速带等设施。3、在陡坡、急弯、连续弯道、事故多发地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警示牌等交通标志。4、在急弯、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设置警告标志及防撞墙(栏)等防护设施。5、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职责
(一)国道、省道:市公安局负责国道、省道安全标示、设施的设置、养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交通信号灯、警示灯、禁令标志、交通监控系统、交警岗亭、交通安全警示宣传设施等。
公路局负责公安局职责以外的其它国道、省道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交通标线、硬隔离装置、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道路指示等。
(二)县道、乡道:市公安局负责县道安全标示、设施的设置、养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交通信号灯、警示灯、禁令标志、交通监控系统、交警岗亭、交通安全警示宣传设施等。
市交运局负责县道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交通标线、硬隔离装置、道口警示桩、减速带等。
市公安局、市交运局负责协调指导乡道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资金、养护职责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三)村村通道路:市交运局负责参照县乡道路技术规范和设置质量标准,协调指导村村道路安全设施的设置,所需资金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筹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的统一指导落实。
(四)国道、省道城区段以外的城区道路:市公安局负责安全标示、设施的设置、养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交通信号灯、警示灯、禁令标志、交通监控系统、交警岗亭、交通安全警示宣传设施等。
住建局负责公安局职责以外的其它道路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和管理,交运局、公安局负责技术质量指导,主要包括:交通标线、硬隔离装置、减速带、防撞护栏及防撞柱等。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对所管辖道路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全市辖区内城区路段、国道、省道、县乡公路的交通标识、物体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违法监控设备、防撞护栏、减速带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摸底。查清全市辖区内各主要道路,尤其是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及重点道口的交通安全设施情况。对需要加装安全设施而没有加装的、虽加装但安全设施破损或缺失、交通事故频发需增添安全设施的路段或道口,各单位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隐患、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的建议和方案。同时各单位结合所管辖道路安全设施设置的具体情况,根据“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安排专人、明确任务、制定措施,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治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积极配合,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提供相应的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