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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全市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出现了重购轻管、随意处置、闲置浪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理顺体制、明晰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国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的有关要求,理顺完善三位一体的资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层面管理主体的职能职责,确保实现管理不断层、职责不缺位。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指导资产管理工作,审批重大产权变动事项,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政府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直接管理,在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配置和处置资产并对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行使资产占有和使用权,负责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的责任,对国资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监管全覆盖
市监察局、财政局、招管办、国资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联审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凡新购置资产必须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处置资产时,要严格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资监管部门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出借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起新对外租赁房屋的,按照《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租租赁行为的通知》执行;之前已对外租赁的,要将房屋租赁合同、收入上缴证明等材料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已对外出借的资产由各单位立即组织清收,已造成损失的要落实责任人并挽回损失。任何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不得使用国有资产为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办理经济担保,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因办公用房调整造成资产发生变动的,要在调整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到国资监管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因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导致资产空置的,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三、完善制度、严格问责,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一责任人,要围绕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资产账卡建立、资产日常使用、资产处置审批执行和处置收益上缴等五个方面,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各主管部门(含各镇街)要认真指导下属单位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国资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建立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网络平台,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动态化。审计部门要在各单位负责人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重点反映,并纳入干部任用考核内容。监察、财政、招管和国资监管部门要对公用房屋租赁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