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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增强执法证件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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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增强执法证件监管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汤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级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我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制度,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工作制度。凡是我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省行政执法证件》或由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发的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公示的执法证件,无证人员和其它证件持有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严格执行“领证审核”工作制度。申领省行政执法证件时,必须严格履行《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资格审查管理制度,申领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各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为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各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如实填写区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的格式审批表,并经区编制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送交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同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三)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工作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亮证过程和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

(一)构建信息化动态监管平台。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一次执法证件清理活动,全面摸清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结合的数据信息库。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删减和补充档案资料,确保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和准确。要在政府网站建立健全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系统,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落实规范化动态监管措施。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具有严格的身份属性,必须妥善保管,任何时候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不得伪造、冒用。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证件的,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本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报告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程序进行补证;因行政执法证件正常使用出现毁损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属实的,按程序予以补换新证。行政执法人员调离、离岗、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由其所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上缴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程序予以销毁;所在单位未及时收回上缴的,区政府法制部门可暂缓办理该单位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

三、落实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和备案公示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落实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持有的省行政执法证件必须每2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经审验合格的,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刷新其IC卡式执法证件的基本信息并发放年度审验条;未经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其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由区政府法制部门予以收缴。

(二)落实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公示制度。持有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在使用前及时到区法制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持证人员花名册、证件样本、颁证依据、持证人基本情况、证件编号、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区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合法、有效的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各类行政执法证件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区政府法制、监察部门要对全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办证、不按期进行审验、不按程序备案等行为。要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行风测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检查,严格管理,确保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