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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解决部分学校班额过大、违规招生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促进全县教育健康、均衡、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生政策
(一)学前教育
幼儿园招生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招收本服务区内的幼儿。驻城幼儿园不得面向农村乡镇和城郊招生。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须招收年满三、四、五周岁的幼儿,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幼儿入园。任何学校不得作出在本校附设(或指定)幼儿园接受幼儿教育就能在本校就读小学的承诺。
(二)义务教育阶段
小学应当接收辖区范围内且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中应当接收辖区范围内全部小学毕业生入学。继续实行政府发放入学通知书制度,严格执行“就近划片、免试入学”的政策,切实做好小学毕业与初中招生的衔接工作,落实小学与初中全员交接制度,防止小学毕业生辍学。公办学校不得超出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片区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举办实验班、重点班、校中校。
(三)高中阶段
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继续将优质高中招生总数的60%的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实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择校生录取时其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本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100分,择校人数控制在学校招收总数的30%以内,择校费收取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高中学校择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录取低分学生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学生应当缴纳的费用。严禁任何学校接收已经被其他高中学校录取的新生。
每年秋季开学初,教育主管部门、各招生学校要对招收的学生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控制班额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不超过30人,中班(4至5周岁)不超过35人,大班(5周岁至入小学前)不超过40人,混合班不超过35人。
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县直小学、初中最大班额不得超过60人,其他学校不得超过50人。高中不得超过56人。
三、严格控制择校
各乡镇要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进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快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保障少年儿童接受平等的教育。驻城学校实行学生入学准入审批制度,学生入学前先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学籍管理程序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先入学后审批。每年的月、月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不得随意安排学生入学。班额超过规定的,不准再接纳学生转学。
四、严格招生宣传审批
各学校面向社会的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上。严禁任何学校利用宣传车等方式上街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任何学校派人或利用中间人到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
五、严肃责任追究
各学校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超范围招生、超班额招生等违规行为,起始年级每校超过10人的、非起始年级违规转入学生每校超过10人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起始年级每校超过20人的、非起始年级每校超过20人的,取消校长、学校评先树优资格,校长不得晋升、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起始年级每校超过30人的、非起始年级每校超过30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校长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违规招生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校长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招生工作中接受单位或个人贿赂,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对辖区内招生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稳定和谐。教育、监察、宣传、财政、物价、审计、公安、计生、工商、房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成立整顿招生秩序专项整治小组,保障和促进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教育部门要加强招生工作的指导,要认真抓好招生政策、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好招生的各项政策与纪律,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宣传部门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对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物价部门要强化招生收费审计、检查,严禁学校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学生应缴纳费用。公安、计生、工商、房管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有关学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监察督查力度,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不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