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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工业安全设施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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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工业安全设施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精神,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范围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和政发13号文件要求,以下项目作为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为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审查、备案程序

(一)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县安监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通知的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施工许可、工商登记注册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安监部门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安监部门。

县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并完成审查后,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县发改、经信部门。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发改、经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

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安监部门。

县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并完成审查后,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查合格的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由县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县安监部门。

县安监部门接到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并完成审查后,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时抄送县发改、经信、住建、工商等有关部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县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1.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县安监部门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县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县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依据《办法》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或备案手续,但要督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备案)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或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备案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保障机制,把好安全生产的源头关。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备案工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密切协调配合。县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沟通有关情况,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