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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使我县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得到全面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文物是携带着历史文化信息和智慧的。我县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文化底蕴丰厚。“三普”后,全县共登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43处,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2处,市级5处,县级30处。这些文物古迹,是祖先留下的丰富文化遗产,是我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和永恒动力。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文化遗产,敬重文物就是敬重我们的祖先、敬重我们的历史、敬重我们的文化。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发展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文物的重要价值,从而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并明确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博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
在建立健全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文物普法安全教育,真正形成文物部门的每个岗位都是安全岗,文物工作者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局面。充分利用“4·18”国际古迹遗址日、“5·18”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开展宣传,动员教育广大群众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在全县形成“文物保护,人人有责”、“保护文物光荣,损坏文物可耻”、“文物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文物安全保护网络,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每年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各村委会、社区,县文物局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要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逐级承担起文物安全保护的责任,形成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县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年终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专抓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文化保证。按照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村委会、社区要主动承担起本区域内文物保护职责,协同文物和规划部门,按照“四有”要求,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就近聘用文保员,建立保护档案、确定保护责任主体、设置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文物安全巡查
文物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以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案例分析和工作方式与程序为主要培训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培训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素质。要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要求,建立日检、季检、年检制度,对国保、省保单位每日进行检查,对市保、县保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他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保护单位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做好国保省保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文物本体维修方案的设计工作,全力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力争使我县文物保护现状有明显改善。根据各文管所实际情况,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充实专业技术队伍,增强技术力量。国保、省保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配备经培训持证上岗的消防员和保安人员。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工作、经济实用”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更换、增设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防护实施,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也要逐步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人看管。
六、加强长城保护力度,充分挖掘长城文化内涵
明长城在我县境内绵延100多公里,横贯白崖台、上寨、下关、独峪四个乡镇,修筑年代为明万历年间,城墙由等距离烽火台串连,脉络走向相当清晰,尤其是耸立于要道险冲的屯兵古堡,座座保存完好。文物部门要成立长城保护管理所,招聘文物保护人员,完成保护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考古、旅游、探险、模拟对抗为一体的大景区。
七、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事先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要充分认识遗址在我县经济、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城市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因遗址保护的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八、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加强监督管理。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国土、住建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时,项目涉及到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完成文物调查和勘探评估工作,并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地块的文物保护意见,以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的依据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经营项目时,核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旅游公司进行旅游开发时,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应要求其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并依法定程序报批,落实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重点文物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治安巡逻,适时开展治安检查,及时清除犯罪隐患。对发生的文物犯罪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侦破,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
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文物保护方面的知识,努力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保护文物光荣”、“地下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意识。通过宣传发动,不断提高社会各方面的文物法制观念和对保护文物重要性的认识,为文物保护事业夯实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环保部门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影视拍摄和实景演出活动,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切实做好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