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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彻底清查清缴问题猪肉及其制品和问题食用油,确保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猪肉和食用油专项整顿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从起对所有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猪肉制品和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开展专项整顿。所有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缴,并于前向我县相关监管部门递交自查自纠报告。
二、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结合“打四黑除四害”行动,从严打击利用非法渠道收购、非法生产销售问题猪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行为。对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本通告之日至,凡持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或者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此类生猪及其制品,或生产经营使用“地沟油”、在食用油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使用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用油的,要立即主动向县农林、商业、质监、工商、食品药监等部门报告并上缴问题猪肉及其制品和问题食用油,对发现的违禁物质和问题食品不得退回上线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销毁,须经有关监管部门统一监督销毁。对主动报告和上缴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报告上缴的,一经发现将从重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违法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两千元;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