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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切实做好我县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推动我县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县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
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4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生活保健补贴。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按照塞政发[2011]21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承担30%(即15元),剩余35元市财政承担30%(即10.50元),县财政承担70%(即24.50元);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承担20%(即20元),剩余80元市财政承担30%(即24元),县财政承担70%(即56元);对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标准从起执行。
五、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是一项提高高龄老人生活福利待遇,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惠民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惠民工程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夯实责任,严格政策,不折不扣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县老龄办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系统,严格执行高龄补贴的资金管理、资格审核、申请发放等相关政策,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要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县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杜绝乱放、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