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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护我县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进一步推动全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现就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
县公安、交通、工商、质检等治超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治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治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创新治理措施,各司其职,加强联动,深入推进我县治超工作。
二、明确治超重点,形成治超合力
县交通和公安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增强路面执法力量,进一步落实联合治超协作机制,形成治超合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治超长效机制。县交通部门要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作为治理重点,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交界地区和相邻路段加强流动检查和执法力度。县交通执法部门要将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务中心窗口要严格审批申报的超限运输车辆,加强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申报车辆的现场核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超限车辆坚决不予批准。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
三、规范市场经营,加强车辆审验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对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同时,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四、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治超信息
县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畅通治超信息,建立信息共享监管机制。一是要切实加强货运车辆的技术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要加强重点货源源头的驻点及巡查工作,切实加强货运装载源头监管。特别要加强对煤炭、水泥、矿产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督查,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三要认真落实抄告制度,构建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协同配合的超限治理工作格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交通执法部门抄告的信息要录入企业、车辆、人员的档案,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相关交通执法部门。
五、强化桥梁监管,确保通行安全
各乡镇和道路养护单位要继续开展以“改危桥、修病桥、治险桥”为重点的桥梁养护活动,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通行。对排查确定为危桥的,要实行交通管制;对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要禁止或限制通行。县交通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路面治超和桥梁治超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公路巡查密度,加大对绕行农村公路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从根本上消除超限车辆对公路桥梁的危害,确保不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加强执法督查,规范治超行为
县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治超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县交通和公安部门要联合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正常治超工作秩序。同时,县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