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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适龄人员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三、总体目标
坚持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总体目标为:年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应保尽保;年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9%以上。
四、实施步骤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进度扎实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召开全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宣传,并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热线服务电话,解答群众关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召开相应会议,利用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使人人熟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搞好业务培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社保局对区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业务工作人员分层次进行政策、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培训。
(二)资格认定阶段
区、乡镇(街道)两级联动,及时摸清全区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构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分别以村(社区)为单位向所属乡镇(街道)报送初查汇总资料,然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期间,在本村(社区)公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特别是直接享受基础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老年居民,并做到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初步审核确认后编写参保人员名册、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上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人员进行业务审核,对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老农保”、“中农保”参保人要进行重点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区、乡镇(街道)两级都要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以备查。
(三)参保缴费阶段
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第二代残疾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居民保险,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对象参保登记后,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促缴工作。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后及时缴存入承办金融机构银行卡中,区社保局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信息拷贝给承办金融机构,由其在参保人银行卡中批量代扣,并将代扣情况及时反馈给区社保局,以便区社保局及时为扣款成功的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将信息反馈给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督促扣款不成功的参保人及时缴存保费,并负责向广大参保人员宣传解释相关问题。
(四)待遇发放阶段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区社保局将审核确定的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信息拷贝给承办金融机构,由其将养老金划入参保人银行卡中,参保人可随时领取,确保在前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五)检查验收评比表彰
经验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后,对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将进行表彰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个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落实一名代办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行乡镇、街道、村、组、户层层包的工作责任制,强化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同时将其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责任制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三)保障经费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年终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年,区政府对乡镇(街道)每参保1人给予2元的工作经费,以后每年对乡镇(街道)完成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按1人1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
(四)强化管理
加强对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的管理,注重工作环节的衔接;规范养老保险费缴扣工作,业务数据和扣缴数据保持一致,将银行卡、个人账户手册、待遇领取证及时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手中;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络,实现参保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严格考核
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考核。年参保率达到90%以上,每超一个百分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加1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年度目标考核扣2分。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每超额完成1人,按3元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不给予工作经费。
(六)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周向区政府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区目督办、区监察局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