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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个别地方在统筹城乡、集体土地流转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出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行为,个别地方“以租代征”、“以租代用”、“以流代转”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造成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依法规范用地,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依法用地意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提高土地管理认识。充分认识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依法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和全面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明确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推进依法用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各级干部和用地业主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意识。
(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区政府每年与各乡镇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将进一步完善工作和考核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明确责任,分解目标,落实措施,确保土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辖区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坚持规划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四)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法定安排的依据,是土地管理的龙头,一切用地行为都应当按规划进行。国家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对违反规划用途批准用地和通过非法调整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国务院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严格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给予政纪处分。
(五)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各类项目在建设用地之前都应当向项目立项管理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预审。凡未经过预审或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批准土地征用、项目可行性研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配合项目业主提前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各乡镇、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政策的招商宣传解释工作。
(六)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包括国有农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依法落实征地补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七)坚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收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征收土地前,区国土资源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书面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户或产权人进行共同确认,完善征地补偿登记。征地经批准后,应按规定将批准事项在被征地的镇、村、组予以公告。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听证规定》,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65号令规定的标准,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费经被征地单位、个人和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共同确认后,直接从银行汇入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账户,做到及时足额到位。
(九)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失地农民,就近纳入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按城镇居民组织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区民政局做好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善安置办法,及时完成农转非人员的身份、养老标准的确认,办理养老保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十)切实做好征地后续工作。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区国土资源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切实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防止违法征地和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发生。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由各乡镇上报区农牧林业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接受监督。各乡镇、区农牧林业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各乡镇、工业集中区等单位要加强已征待用土地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禁止非法建筑、禁止复种高价值作物。
四、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禁止非法低价招商
(十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用地计划,包括年度征地计划和供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区国土资源局申报用地预审,通过预审的才能纳入征地计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也要申报,纳入供地计划。没有提前申报和纳入供地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
各乡镇、工业集中区或者用地单位分别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方案,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区政府同意,汇入全市用地计划并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十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一律实行拍卖取得;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限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划拨土地必须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严格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给予政纪处分。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集中区等部门单位,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投资强度、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项目用地面积。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充分论证和批准,方可供地。
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三)节约集约用地,严禁闲置土地。各类建设都要优先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新建项目用地面积。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项目用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依法严格处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用地:1.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业主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1年内限期开工建设,不收取闲置费;2.已经开工,但工程进度没有达到规定开工量的,督促达到开工量,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3.经营性用地5亩以下,非经营性用地20亩以下,因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10%的土地闲置费;4.经营性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非经营性用地20亩以上、30亩以下,因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15%的土地闲置费;5.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非经营性用地30亩以上,因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20%的土地闲置费;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期开工建设,并可收取每平方米15-20元的土地闲置费。
(十四)禁止非法低价招商。涉及新增用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区投资促进局要主动与区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做好衔接,商定招商条件,确保项目落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反规划、环保、土地管理等规定,非法承诺低价供地、违规供地。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探索统筹城乡用地新模式
(十五)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村民住宅、乡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三项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先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禁止将集体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新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十六)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经村、组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宅基地。鼓励和积极引导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区建设住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为本乡镇村居民修建住宅的,也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非本村组村民;2.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3.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4.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5.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的;6.其他不宜批准的。
(十七)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对农村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农村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依照省政府号文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备案: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在总用地面积中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带用地。以上两种情况按农用地管理,经乡镇、村组和区畜牧局同意后,到区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备案手续。但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带涉及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总用地面积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划、计划、占补平衡要有保障),再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十八)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必须坚决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执行建新拆旧政策,农民进居民点新建房后,必须拆除原房屋,并将原宅基地交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用地复垦。通过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应优先置换用于当地农民新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其余指标可挂钩周转用于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建设。挂钩试点项目的建新地块征收,按照乡镇批次用地报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
六、严格土地执法监察,惩治土地违法行为
(十九)完善土地管理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区、乡镇、村三级土地监察信息网络,落实人员划定区域,实行专人分片包干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建立违法用地行为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每季度向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内建设用地情况。
(二十)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区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及《刑法》等有关规定,依照违法情节、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违法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对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严重非法占用耕地事件、非法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占当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5%,对发现违法用地行为不报告、不制止、压案不报、辖区内违法占地屡禁不止,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并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和审批。
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构建共同责任体系
(二十二)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区国土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监察局、区农牧林业局、区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负责立案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区财政局负责接收和处置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并依法实施清理和拆除,并会同区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各乡镇做好农村违法建设的处罚和强制拆除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秩序等有关工作,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涉及到的国家公职人员。
区发展改革局不得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区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得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供水、然气等公共服务部门不得对违规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为违法用地建设的项目办理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给违法用地者登记办理手续,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农牧林业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完成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政府对认真履责、完成目标任务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同时在金土地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