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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根据《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二、下列政府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1)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2)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千万元以上(含1千万)的合同;(3)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千万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区政府认为需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合同。
三、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千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监察、审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四、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送区法制办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函;(二)合同文本;(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四)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五)区法制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六、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有关单位及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七、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送审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正式文本复印件抄送区法制办。
八、本通知未规定的政府合同管理事项均参照《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