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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违法建筑查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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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违法建筑查控通知

确认存量

以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违办)在2012年8月底核定的各镇街违法建筑存量数据为基准,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及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工作制度

(一)划片包干制度。区拆违办切实承担起统筹、指导、协调职能,牵头联系镇街违法建筑的预防、制止、拆除工作,全面实行“谁统筹,谁负责”的违法建筑整治行政主管责任制。区执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划片包干五街三镇拆违工作;各镇街要以块为主,按照“包片负责”原则把防控新增违法建筑的任务分解到班子成员,并落实各村(社区)的属地责任。

(二)巡查督查制度。区拆违办建立对各镇街违法建筑防控的巡查督查制度,及时掌握各镇街违法建筑情况;对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形成违法建设的,应立即通知区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镇街和执法、规划等部门采取执法措施,并予以有效制止;对发现的违法建筑,由区拆违办督促各镇街安排区执法局派驻大队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等法律文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切实做到发现一起,举报一起,通报一起,拆除一起。

(三)属地管理制度。各镇街作为管控和治理本辖区违法建设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制,组织人员深入村(社区)开展违法建筑巡查。对发现违法用地或在建的违法建筑,要立即开展劝阻等工作,并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自拆,并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区拆违办,并在区拆违办统筹下,具体组织相关违法建筑助拆及强制拆除工作。

(四)制止违法用地。各镇街应建立违法用地防控巡查机制,切实履行好日常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的职责。对已发现违法用地但尚未形成违法建设的,辖区镇街应立即通报区国土分局,区国土分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镇街和执法、规划等部门采取执法措施,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五)限期拆除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负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刚开始修建尚未形成规模的违法建筑,辖区镇街发现后应立即上报区拆违办,区拆违办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镇街采取执法措施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已经形成规模的违法建筑,辖区镇街发现并及时上报后,区拆违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并由有权部门发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等法律文书,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停止违法建设并自行拆除的,由区拆违办报请区政府决定依法查封违法建设现场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六)有奖举报制度。设立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和各种媒体参与监督举报。对来电、来信举报的新增违法建筑,区拆违办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对首次举报人给予300元/处的奖励(区拆违办直接发放)。举报奖励费用在相关镇街拆违专项经费中列支。同时,区拆违办必须严格保密,消除举报人顾虑,维护群众的积极性。

(七)拆违专项工作经费制度。区拆违办设立拆违专项工作经费专户,并于每年年初向各镇街下发拆违专项工作经费缴纳通知,各镇街依据通知要求按时向该专户缴纳拆违专项工作经费(若不及时缴纳,由区财政在其当年预算安排中直接扣缴),具体标准为:三镇各15万元,五街道各10万元。拆违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区拆违办对各镇街辖区内新增违法建筑的举报奖励、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等,年终应将费用明细通报各镇街。若各镇街当年缴纳的专项工作经费出现结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专项工作经费;若各镇街每年缴纳的拆违专项工作经费不足以抵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拆违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在各镇街的年度财政预算内扣减。

(八)诫勉谈话制度。对新增违法建筑达3处以上或新增违法建筑面积合计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未能及时制止导致必须进入行政强制拆除程序的,经区拆违办确认后,由区委、区政府对责任镇街党政“一把手”诫勉谈话,对镇街有关包片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各镇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15号令)规定实施问责。规划、国土、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治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过程中未积极履职的,也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

(九)考核奖惩制度。1.对当年底未形成新增违法建筑的镇街给予增加工作经费奖励(由区拆违领导小组组织认定),具体标准为:每镇10万元,每街道7万元;相关经费在各镇街上缴的拆违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区拆违领导小组可根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奖励措施,每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相关费用在区财政安排的拆违办工作经费中列支。2.各镇街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筑达3处以上或新增违法建筑面积合计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内未能成功拆除的,没收该单位当年上缴的专项工作经费(没收的经费作为区拆违工作专项经费,由区拆违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使用),并取消该镇街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规划、国土、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治理违法建设过程中未按要求履职的,视其情节,取消该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3.违法建筑管控及治理工作应作为全区各级“争先创优”考核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一票否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