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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工资协商行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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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工资协商行动通知

工作措施

加强宣传。要组织开展好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推进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依法要约。认真做好要约行动前后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程序,务求实效(操作规程见附件2)。基层工会要代表职工主动向企业方、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对不应约的企业,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工会根据《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及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如仍然拒绝应约的,由区总工会提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有关局级工会要把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纳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提出工作要求,确保行动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进行。

加强服务指导。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局级工会的作用,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和协商代表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培训、走访企业等方式,帮助基层解决在开展“集中要约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开发区、局级工会要建立“上代下”工作机制,适时代行基层工会职责,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协作推进。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人力社保局将把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确定诚信等级、和谐指数的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把“要约行动”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抓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协调、服务和督促落实,确保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程序、内容合法。商会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协商意识,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促进企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