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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保办作为全区农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全区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农业保险政策,出台相关意见和办法,积极推动全区农业保险工作;2.每年年初制定全区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全区农业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农业保险工作;3.负责承保分户清单、理赔方案和资金清算审核工作;4.负责与市农保办工作衔接,并定期向市农保办汇报工作情况,同时负责国家、省、市对全区农业保险工作检查的组织工作;5.负责建立全区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奖惩问责机制,对各镇街(场)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检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镇街(场),进行追究、问责;6.负责管理费的规范使用,原则上用于镇街(场)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7.组织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参加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8.负责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招标工作。
做好农业保险资金规范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业保险资金的管理工作,保障农业保险资金的规范使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农业保险资金预算工作。区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区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预算工作,保障农业保险区级财政资金及时到位;2.负责区农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工作。区农业保险基金由农户自缴保费、各级政府补贴资金及奖励资金组成。区农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作。基金当年如有结余,连同银行利息进行滚动积累;3.负责市、区两级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工作。按照全区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10%的比例,提取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上缴至市级专户;同时按照全区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5%的比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至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区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4.负责理赔资金拨付工作。及时将保险公司先期垫付的主要种植业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至农户,并将银行汇款回执单收齐;5.负责农业保险资金结算工作。对主要种植业,承保出单结束1个月内,区财政局与保险公司就保费收入按5:5比例进行结算;对高效设施农业保费收入和先期垫付的理赔资金,每年6月和12月,区财政局与保险公司按5:5比例进行结算;6.负责与高新区财政局对接,每年6月和12月,与高新区财政局结算盘城、泰山两个街道的农业保险区级财政补贴;7.负责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拨付工作,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并进行规范拨付,做到专款专用;8.负责国家、省、市保费补贴奖励资金的申领工作。
做好农业保险涉农基础服务工作
区农业局作为全区农业发展的牵头部门,要切实为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支撑,具体职责包括:1.分解全区农业保险工作任务。每年对全区农业实际情况进行摸底,将全区农业保险工作任务,特别是高效设施农业保费收入占比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镇街(场)(注:2013年全区农业保险任务分解详见附件一),并纳入全区年终镇街农业指标考核体系,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2.创新高效设施农业参保模式。区农业局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将参加农业保险作为农户(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高效设施农业奖励补贴资金的前置条件(保险公司无申报项目相应险种的除外),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费占比;3.配合保险公司负责种植业出险之后的现场查勘、出具测产报告和审核理赔清单等工作。
做好农业保险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农业保险工作中,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及防御工作,为农户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信息,发挥防灾减灾的作用,降低农户损失;发生自然灾害需要理赔时,及时出具气象灾害证明,为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提供科学依据。
做好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组织外部力量对各区县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区审计局要积极配合区农保办做好上级部门对区农业保险规范经营审计的迎查工作,同时做好区内农业保险资金规范使用的审计工作。
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工作
作为全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严格执行保费缴纳政策(1)对水稻、小麦、油菜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7.5%,区财政补贴12.5%。农户自缴20%;(2)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补贴15%。农户自缴20%;(3)对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补贴20%。农户自缴30%;(4)对其他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补贴25%。农户自缴30%。2.坚持统一条款和费率(1)主要种植业品种。水稻、小麦、油菜保险费率按5%执行,其中,水稻保费25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小麦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油菜保费1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2)主要养殖业品种。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率按6%执行,其中,能繁母猪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奶牛保费240元/头,保险金额4000元/头;(3)蔬菜大棚、育肥猪、肉鸡、林木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关于完善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3.指导镇街(场)、村(社区)办理投保手续,负责农户保费收缴、投保资料收集等工作;4.接受报案,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5.编制承保分户清单和制定理赔方案;6.负责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的先期垫付工作;7.积极开发农户需求旺盛且具有区内特色的新险种,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8.负责镇街(场)、村(社区)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做好农业保险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作为农业保险各项任务的具体责任单位,各相关镇街(场)要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定期梳理本辖区农业发展情况,为农业保险的开展做好准备;2.组织辖区内各村(社区)农户开展农业保险承保工作,在做好主要种植业参保工作的同时,按照每年年初区政府下发的《全区农业保险任务分解表》明确的任务,切实做好农户参保工作;3.配合区农业局、保险公司做好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坚决杜绝农业保险理赔资金截留现象发生,保证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及时发放到参保农户手中;4.各相关镇街(场)畜牧站负责养殖业现场查勘和出具死亡证明工作,并配合保险公司与参保农户做好无公害处理工作;5.对农业保险理赔过程中因政策误读、误解产生的矛盾,做好参保农户的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基层稳定;6.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农户参保意识,配合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不断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7.负责对辖区内各村(社区)农业保险规范操作开展检查,督促各村(社区)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按规定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同时负责对拨付给镇街(场)的农业保险管理经费,按时、足额下拨给基层用于农业保险工作;8.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向区农保办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