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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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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调整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镇服务点: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提高2013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水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2013】6号)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经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府办[]103号)第四条补偿办法进行修改,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住院补偿修改为:

(一)、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为85%;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5%;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50%;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各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30%,起付线1000元。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全年补偿封顶线为1档15万元,2档20万元。

(二)、门诊补偿按人均50元预算。在当地卫生院和申请批复的卫生站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制度。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卫生站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10元,卫生院不设日报销封顶线,每年每人封顶线为50元。村卫生站补偿须经当地镇卫生院审核,定点村卫生站仅能办理本村参合农民门诊补偿。

(三)、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具体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中风后遗症、冠心病、心肌梗塞恢复期、糖尿病、高血压(II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白内障手术、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精神病、结核病。

以上调整从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入院日期)起实施。

二、县内特殊疾病门诊补偿中精神病、结核病纳入住院报销,归口县慢病站即时补偿管理(按镇级标准),以省补偿系统开通日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