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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健康检查规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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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健康检查规范通知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凤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我局研究决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县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规定如下:

一、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对象

凡我县食品(餐饮业)、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单位的划定

1、我县地区的旅馆住宿业、桑拿、足浴、游泳场馆的从业人员由县皮肤病性病防治院负责健康检查,其余的公共场所、职业病、放射、食品(餐饮业)与饮用水从业人员由县疾控中心负责健康检查。县城(含敖江、江南)以外的乡镇上述各类从业人员可在辖区卫生院体检,但食品、饮用水及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必须检查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目前未开展此类检验项目的单位,可将采集的粪便、血液标本随同加盖单位公章的体检表送县CDC检测(技术要求由县CDC另行通知)。

三、统一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1、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食品及公共场所人员的体检收费按上级规定统一为每人50元;其余的职业病、放射及在校学生体检项目及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减体检项目及收费。

2、须送县CDC委托检测甲肝、戊肝及粪便培养检查的,卫生院从收费50元中上交县CDC20元(只委托粪便培养的,县CDC不另收费)。

四、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要求

1、承担预防性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相关科室及仪器,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和档案管理,指定相关的专业人员参加体检工作,按照规定项目体检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不按规定体检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体检单位资格。

2、县疾控中心、县皮防院、各乡镇卫生院应从方便群众出发,提供便捷、优质的体检服务,公开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体检完成时限。

县疾控中心、皮防院检查完成的体检表由县卫生监督所办证科每周三、五集中取回审核,对体检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