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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动物卫生监督站、免疫单位和动物防疫人员:
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所需疫苗(以下简称政策性疫苗)的管理,是全面落实动物强制免疫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国家先后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列为强制性免疫病种,所需疫苗经费全额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疫苗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渠道调拨供应。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政策性疫苗,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牧发〔〕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疫苗分级专人管理和调拨帐制度。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动物卫生监督站和动物医院(免疫单位)都要落实疫苗专管人员,并实行逐级发放。疫苗专管员要认真验收进库的疫苗,核对品种、数量和批号,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要加强入库疫苗的保管,按照不同疫苗的储存温度要求进行分类保管,防止疫苗失效。实行领苗时签收制度,发放使用疫苗时要做到先进先出,运输要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确保帐健全,帐物相符,疫苗有效。各动物防疫人员也要建立疫苗使用帐。
二、建立科学的疫苗申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站要明确辖区动物防疫人员名单,按照其管理区域中应免畜禽的生产情况,建立科学的疫苗申领制度。
三、建立定期盘点和规范报损制度。
各动物卫生监督站要在每月25日前对库存疫苗进行一次清点盘存,确保帐实相符,并将盘存报表在每月26日前将本月政策性疫苗库存情况报县畜牧兽医局。调拨中破损和储备过期要严格控制,报损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说明原因,并逐级审核报损。
各疫苗领用单位和动物防疫人员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提高疫苗使用率,不得因人为因素造成疫苗过期或损坏报费,实行谁造成谁负责制度。政策性疫苗不得贩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