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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乡属各单位: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2号《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县委[]8号《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县委发[]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机关和乡属各部门按照县委发[]8号《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行政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否决范围。行政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2)该村出现违法生育2例(含2例)以上。
2、否决办法。(1)乡党委政府对各行政村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2)乡党委政府在呈报和评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时,在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时,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在发展党员、录用公务员、普职普级、评聘职称时,应事先征求乡计生领导小组,按规定予以一票否决的,严格实行。(3)跨年度评选的先进,只要其中一年被一票否决的,都不得评为先进。无明确年份限制的先进评比,应审查近三年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严肃追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1、各村因违法生育2例(含2例)以上,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被一票否决的,停拨该村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含村干部报酬补助)一年。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予补发。二年被一票否决的,停发一切补助。
2、各村党员、干部有违法生育的,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外,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是党员的村干部,不安排工作,劝其辞职。
3、各村党员、干部直系亲属违法怀孕的,党员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其亲属思想工作,自觉予以引流产,如发现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慝藏、包庇、纵容等行为,造成出现违法生育的一经查实,从严予以党政纪处分。
各村党员、干部有违法生育的,取消所在村各类评先进评优资格。
5、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其直系亲属有违法生育的,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6、对违法怀孕的对象,各村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落实引流产手术;对于违法多生一胎的对象户,必须落实结扎手术。
7、各村计生服务员在孕环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违法生育的,撤消其职务,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性质严重的,开除党籍。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村计生服务员坚决调整。
8、对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村两委干部,视其工作责任情况,给予工作调整或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