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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的通知》(市府函〔2013〕167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开采监管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镇、街道(景区)及区级各部门按照省市政府的安排,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秩序、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整治等工作,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秩序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一些矿山企业受利益驱动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个别地方监管不力,纵容越界开采行为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破坏了矿产资源正常的勘查开采秩序,各镇、街道(景区)要从市区发展大局出发,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制止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行为。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委办发〔〕20号)规定,各镇、街道(景区)是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各镇、街道(景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发改、经信、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工商等部门是履行其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景区)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负总责,组织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拒不退回矿区范围采矿的依法组织关闭。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要按照职能认真落实好各自的监管责任。
各镇、街道(景区)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措施,更硬的手段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矿产资源,促进我区矿业秩序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