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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村客运站建设步伐,确保顺利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管理
农村客运站建设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路运一体化”的重要环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函[2012]34号文件精神,为强化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县农村客运站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直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把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农村客运站建设顺利实施。
二、明确目标任务
自2011年至2013年,全县共需完成22个农村客运站建设任务。其中2011年完成5个,2012年完成4个,2010年—2013年完成13个,实现农村乡乡镇镇都有汽车客运站。
三、严格建设标准
农村客运站建设要按照立足需要,合理布局,站路配套,便于车辆进站、便于百姓出行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建设标准采用交通部制定的《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00--2004)规定。建设规模对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原区公所所在地),按四级站标准建设,其余乡镇按五级站标准建设。按照省交通厅提供的建设方案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标志字牌。
四、落实政策措施
农村客运站建设是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函[2003]100号)和政办函[2005]124号文件精神,减免相关税费,办理手续一律从简。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为农村客运站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现将各部门服务性收费标准明确如下:(1)建设部门4000元/站(包括质监、建管、档案保管、乡镇城建站等服务性收费项目);(2)规划部门4000元/站;(3)国土部门3000元/站;(4)设计部门2000-2500元/站;未列税费项目原则上免缴。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
1、负责本乡镇农村客运站场的前期规划、初步选址、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在上级规定的补偿标准内商定最优价格。
2、负责明确站场建设模式、建设标准和推荐建设业主。
3、负责协调征地、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矛盾,为站场建设提供正常的施工环境。
4、负责站场建成后营运秩序和安全工作管理。
(二)交通部门
1、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规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衔接和上报审批。
2、负责全县客运站场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乡镇做好站场选址和业主确定工作。
3、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4、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组织工程验收。
5、负责对建成后的站场实施行业管理。
(三)财政部门
1、负责县财政配套资金的筹措,列入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2、负责落实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帐。
(四)国土部门
负责及时办理征用地手续,协助乡镇政府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类矛盾。
(五)建设部门
负责站场建设的规划、报建、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组织站房建成后的质量验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税务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函[2003]100号文件和省市重点工程的相关政策减免税费。
(七)林业、水务、环保、消防部门
各自负责及时办理好相关手续。
(八)电力、广播、通讯部门
各自负责做好用地范围内的“三杆”迁移工作。
六、加快建设进度
(一)县直各相关部门,当年有建设任务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农村客运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设进度。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强化主导地位,树立主导意识,努力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工作时限:年初启动,7月份完成主体工程建设,9月底完成室内外装修,10月迎接省市验收。
七、完善建后管理
(一)农村客运站建成后,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运输管理机构实行行业管理,乡镇负责日常监督,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的原则进行管理,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好线路,安排好运力,组织好车辆进站营运,为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农村客运站建成后,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择址重建,待新站建成后才能改变,建站费用由征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