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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渡田、渡船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县交通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自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扎实抓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理顺管理职责,排查事故隐患,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撤渡建桥、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渡口渡船安全状况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渡运事故明显下降。根据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3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字[2013]187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和第五价段(再整改验收)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继续筹集资金开展撤渡建桥、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等工作,切实查找并消除渡运事故隐患,确保最终实现整治预定目标。
二、精心安排,认真开展验收总结工作
(一)全县渡口渡船安全专顼整治验收工作,要在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县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开展渡口渡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乡镇的验收工作,并在2013年7月10日前向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办上报验收申报书和总结材料。
(二)县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市有关精神制订了统一的验收标准(见附件《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验收方案》),要严格按照验收方案的各项要求组织验收,坚决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三)检查验收要按照《县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方案》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保证验收质量。
三、在开展验收工作的同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太整治力度,边验收边整治,特别是要严厉打击私设渡口、非渡船渡运、非客运船载客和无证驾驶等非法客渡运行为。
四、截止到2013年8月15日前
渡口合格率未达到90%的乡镇,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延长整治期限,继续进行整改,延长整治期一个月,待整治合格后再向市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延长整治时间的乡镇要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整治办公室。
五、各乡镇要通过多种形式
对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先进人物事迹进行宣传,并予以表彰和奖励。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后,县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召开总结表彰会,对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搞的好的渡口、乡镇政府和县整治办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抓的差的进行通报。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结束后,各乡镇要继续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巩固下来,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