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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班子其他成员分工抓的领导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纳入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总体工作目标和班子成员岗位责任目标。
二、岗位责任
(一)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刘雄:全面负责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完成2013年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负总责。负责党委、政府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及其党政会议成员的廉洁自律工作。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全镇党员干部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以及党委、政府2013年签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状,负责对领导班子主要人员的监管,并主持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总揽全镇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负责研究决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重大问题;负责对全县重特大案件查处的领导和协调。
(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全面负责政府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政府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抓好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干部监督和廉洁自律工作。负责镇党委、政府2013年和政府系统签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状的落实。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各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廉洁从政,对这些单位行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牵头负责招商引资、财政管理工作及主管的监察与审计工作;参与软环境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对全镇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督查协调;负责全镇公务接待经费的限额工作。
(三)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胡军:负责负责镇人大系统及城建办、国土所、房管所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这些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工作的落实;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各系统负责人、办主任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廉洁从政,并对各成员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全镇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工作。落实党纪政纪处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协助抓好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工作。
(四)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纪委书记:负责对镇农村办和农业、水利、畜牧、经管、农机、农电、交管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这些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工作的落实。负责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对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全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查办,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体制考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及县委“四个严禁”工作的落实;负责对全镇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负责全镇紧缩开支、厉行节约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着力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狠刹铺张歪风;负责全镇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工作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五)党委委员、副镇长:负责镇综治办、政法、安监、民政劳管等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这些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工作的落实;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单位负责人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廉洁从政;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监督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六)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负责镇武装部、计生办及核电站建设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这些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工作的落实;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单位负责人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廉洁从政;并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七)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宣传、统战、卫生、妇联和机关工会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其组成成员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廉洁从政。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各办站成员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廉洁从政。对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搞好镇村干部的选拔任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协助抓好全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和纠正报刊征订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
(八)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负责镇党政办、教育系统及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核电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具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各办站成员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廉洁从政。对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九)镇人民政府副镇:负责镇“两会办”、企业办、招商引资与资江河道整治相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各单位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16条),廉洁从政。对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工作措施和责任目标
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工作,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和镇党委的要求,与主管单位一起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关心,强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重大问题要报告县委、县纪委或镇党委书记。所属单位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和信访部门,收到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反映要及时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通气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镇党委、政府对四权下放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在提交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前征求各分管领导意见,使职、权、责相统一,管事与管人相结合,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实现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实现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切实落实,党风政风明显好转,确保不发生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实现对牵头负责的责任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得力,措施到位,成效显著,完成省、市、县明确的具体工作目标,并力争进入全县先进行列;四是实现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模范带头,以身作则,确保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