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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报建联审统收工作,县政府决定对规费统收的范围与标准进行调整与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统收规费的范围
调整后统收的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基金、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建筑排污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白蚁预防费、房产初始登记费、房产测绘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国土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规划建筑用地拔地定桩费、规划建筑物放线费、规划设计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防雷装置施工检测服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文物勘探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和建筑垃圾清扫保洁费等共计24项。
二、调整统收费用的标准
(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执收标准见附表一。
(二)对下列建设项目的收费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1、大型房地产项目
凡一次性报建的占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或一次性报建的建筑面积达到15万㎡以上的大型房地产项目,其统收费用按政策标准的70%收取。
2、党政机关办公楼
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办公用房按住宅的政策标准的50%收取。
3、生产型企业项目
对生产型企业的厂房、办公用房等按住宅的政策标准的20%收取。
4、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对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5元/㎡包干收取。
5、旧城改造项目
旧城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位于镇老城区非主要街道;②由建设方成立公司自行负责拆迁安置;③一次性报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④按城建规划要求需建设城市配套设施且由建设方自行建设。
对旧城改造项目按政策标准的50%收取,在报建时先按政策标准的100%全额执收,对予以优惠的50%先收缴至联审统收办非税专户,待市政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在50%中酌情退返给建设方。
6、征地拆迁安置房
(1)政府组织的城建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房,未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其报建和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5元/㎡包干收取。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其超面积部分的相关统收费用比照大型房地产项目的优惠标准收取,房产初始登记与房产测绘费和国土办证费减半收取。
(2)对符合一次性报建的占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或一次性报建的建筑面积达到15万㎡以上的商业性开发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其相关统收费用按照大型房地产项目的优惠标准执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商业性开发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其报建和产权登记的相关费用按政策标准执收。
三、本通知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