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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各直属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辖区内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
二、组织领导
此次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各个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高效、准确地做好本次危楼安全排查工作。
三、明确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根据《<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市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上述原则精神,将各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区分如下:
1、产权单位自管房,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汇总,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上报至对应的产权单位,督促产权单位筹措资金并进行修缮加固。
2、居民私房,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上报区建设主管部门,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督促产权人进行修缮加固并负责筹措资金。需要进行危房鉴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私房所有权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费用由私房所有权人承担。
3、直管公房和接管房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进行统计汇总。对于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住房实施修缮加固并负责资金的筹措。需要进行危房鉴定的,由申请人负责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古运河片区范围内的产权单位自管房、居民私房由古运河片区进行管理,直管公房和接管公房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管理。
5、拆迁地块上的老旧住宅,以拆迁公告之日为界,拆迁公告之日前的管理责任区分,按照前四款意见实行;拆迁公告之日起直至拆迁项目完成,老旧住宅的安全管理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
四、有关要求
1、排查工作于6月10日之前完成。各部门(单位)排查工作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布置、指导及情况汇总上报。请各部门(单位)于6月10日前将排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区住保房管局物业科,同时呈送区人民政府。
2、各部门(单位)要及时落实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牵头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于5月12日前报区住保房管局物业科。
3、区住保房管局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赴各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