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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村卫生室建设,改善基层群众看病就医条件,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省示范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4-2015年全市共需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863个。其中,2014年计划建设742个(其中新建标准化158个、示范化154个,改建标准化391个、示范化39个),2015年计划建设121个(其中新建标准化65个、示范化24个,改建标准化29个、示范化3个)。各县区(包括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建设任务及时限详见各附件。
二、资金安排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村卫生室投资建设主体。市政府2014-2015年共安排奖补资金700万元,对县区村卫生室年度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区进行奖励,奖励幅度与任务数量、完成质量相挂钩;对工作推进得力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40家优秀示范化村卫生室和50家优秀标准化村卫生室,分别给予2万和1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示范化村卫生室的,奖励2万元;同时,市财政对宿豫区、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配套扶持,对通过验收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含新建、改建)每家给予1万元奖补、示范化村卫生室(含新建、改建)每家给予1.5万元奖补。
三、规划建设
(一)规划设置。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布局、面积、设备、人员与所服务人口相适应。新建村卫生室要与乡里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人口集中区域相结合,房屋规划、面积、布局及相关设备不低于省定标准。设施设备的配备分别按照标准化或示范化村卫生室进行统一配置。改建的村卫生室要按照标准化或示范化的标准加大房屋装潢、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投入,确保改造后的就诊条件和服务环境不低于新建村卫生室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和考核验收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市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省示范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建设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村卫生室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建和改建村卫生室,县区负责规划设计、设施设备配置、工程验收等;乡镇(街道、社区)负责选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装修等。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卫生院负责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以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卫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村卫生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和任务。卫生部门要主动与规划部门对接,确保新建村卫生室全部纳入乡里中心统一规划,并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完善功能配套。新建的村卫生室要按照省、市标准化或示范化村卫生室图纸建设,分开设置诊断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药房等各功能房间,优先保证输液观察室面积和设施满足医疗需要。改建的村卫生室房屋面积和功能要达到相应标准,确保分区合理、流程科学。同时,对2014年度已经建成的446个标准化(示范化)村卫生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提升工程,改进功能分区,改善设备配备,做到流程科学、设备齐全、满足需要。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在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大村卫生室人员的引进力度,鼓励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学习与训练,提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能力;完善规章管理制度,严格绩效考核,规范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所缺人员优先从市卫校应届毕业生中选聘。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定期督查村卫生室建设规划、设计、用地、资金落实等方面情况,对规划、建设滞后的乡镇要通报批评,加强质量监管和指导,按照建设进度时限进行季度考核通报、年终验收评比、公开兑现奖惩,确保进度和效果。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查,通报督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