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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塑料袋限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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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塑料袋限制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精神,督促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巩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成果,推进资源节约型与环境保护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营造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已经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需要全民广泛参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环境日、节能周等活动,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提倡使用布袋子和菜篮子,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理念,改变不合理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习惯。

二、强化措施,深入推动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

一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摸清当地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分布和生产销售情况,确保监管对象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塑料购物袋使用企业要组织对库存超薄塑料购物袋进行清理,确保不再使用。

二是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和替代使用制度。进一步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明码标价行为的督查,积极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要在抓好超市、商场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集贸市场、零售摊点、个体工商户等薄弱环节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同时商品零售场所可选择有偿提供布袋、环保纸袋等替代塑料购物袋的环保购物袋。

三是提高废塑料回收利用水平。县商务局、县供销社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县环保局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落实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县环卫所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焚烧或填埋垃圾中混入的废塑料数量。

三、强化监管,严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违法违规行为

县质监局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不按规定加贴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县工商局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设立绿色环保购物袋专营摊位,方便市民选购。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县交运局、县旅游局等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车站、营运车辆及旅游景区等场所不向乘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

四、强化责任,确保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取得实效

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推进集贸市场限塑工作。发改、工商、质监、环保、商务等部门要将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制订并完善塑料物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明确处理方式和具体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