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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增强动物疫情防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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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增强动物疫情防控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州畜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如何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警惕,充分认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近年情况看,我县零星散发疫情时有发生,一旦控制不力,将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乡镇和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重大动物疫情的严峻形势,戒骄戒躁,高度警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将防疫工作任务层层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充分发挥驻村干部、村社干部、村级防疫员的作用,真正做到“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

(二)全面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

免疫工作是动物疫病防控的基础工作,也是最基本的手段。各乡(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以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为主,有效配套消毒、补免、监测等重要措施,扎实做好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农牧部门要确保防疫疫苗、防疫器械、防疫药物等物资供给,做好防疫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免疫注射质量,严禁打无效针。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种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确保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取得全面实效。

(三)加强监督,严格检疫

检疫监督管理是控制动物疫病发生与传播的有效手段。一是做好产地检疫,做到有出必检,凡是未经检疫合格的,一律不准出栏销售。二是做好市场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配合农牧、工商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一律不准销售。三是严格执行引种申报制度,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引入,严防因引种不慎造成疫病传入。四是加强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和监管工作,检疫率达到100%。

(四)强化应急防控机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夯实应急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应急反应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动物疫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不扩散。

(五)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以及监测、应急处置等费用。

(六)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工作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整体的免疫密度、效果进行督查、考核并适时通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动物防疫工作任务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扣减当年相应的目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