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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规范采购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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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规范采购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采购频率的逐步增加,对政府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益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现将我县政府采购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成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政府办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政府采集采购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贷款需政府偿还的购置或租赁商品等,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2010年县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均属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范畴,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5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县财政局批准。

五、政府采购程序

(一)使用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交预付款(账户名称;账号)。

(二)政府采购中心汇总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确定采购方式,一般情况下,一个季度组织一次政府采购,特殊采购视情况而定。采购方式一般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中心按程序实施采购工作。

(四)政府采购中心将发票原件交给使用单位,并将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后存档备案。使用单位的发票收取人核对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后,由发票原件收取人签字后带回。

(五)合同履行完毕后,请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结算。结算时请带上以下凭据:1、政府采购合同;2、使用单位的验收单;3、加盖财务章并由使用单位签收过的发票复印件;4、政府采购结算清单;5、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本次结算的数额)。

(六)政府采购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给采购人结转下年使用,其采购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