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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公文是政府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的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体现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文拟稿
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全面负责公文拟稿。
(一)公文草稿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针对性和时效性,语句严谨流畅,结构条理清楚,数字准确详实。政策性公文要注明有效期。
(二)如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
(三)公文草稿完成后,主办部门填写《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发签批卡》,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文件制发签批卡附后,可以复印使用或政府办公网下载)。
二、公文审修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全面负责公文草稿的审修工作。
(一)初审。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对文件进行初审,如没有必要发文、公文草稿质量差,作退回处理。
(二)修改。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指定侧重秘书负责公文草稿的文字修改工作,主要把关修改语句、数字、格式。
(三)复审。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针对全区实际、公文意图、领导要求进行复审修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文,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
三、公文签发
区政府办公室侧重秘书负责公文呈送区政府领导签发。
(一)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请主管副区长审阅后呈区长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紧急情况下,可由主管副区长审阅并报区长同意后先行发文,以后履行签发手续。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请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请区长或主管副区长审阅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区长办公会纪要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阅后,请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四、公文印制
(一)校对。公文经签发后,由侧重秘书再次对公文文字、格式进行校对,确保无误,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专人登记文号、印数。
(二)印刷。区政府办公室文印室负责打印样稿,提供红头文件纸,一般情况下,由主办部门负责印刷公文。
(三)用印。文件印刷完成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盖章,并留存10份连同签发原件存档。
五、文件传送
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送。特殊情况下,由主办部门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