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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二、本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款时,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我县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付款,如有以异地发票或不合法凭证付款的,一经查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按税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作处理;县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扣回拨款。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每半年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重点工程项目纳税情况,对欠税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作勒令停工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理;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工程最低造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工程质检和竣工验收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县房产管理所: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本县住房平均交易价,并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予以公布;在对销售房产或个人建房办证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或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核发《房地产权证》。
(四)县水务局: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检和验收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完税(或减免)证明方可质检和验收。
四、财政、地税、审计、国土、住建、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将完税(或减免)证明与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合并装订归档备查。
五、县政府将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府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