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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生产经营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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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生产经营管理通知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切实增强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性,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增强农作物质量安全意识,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现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依法管理,打击不法行为。

种子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种子管理区域不留空白。切实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生产经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活动,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利益。

二、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一)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的重点:1.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执行情况,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2.经营种子的包装﹑品种简介及标签﹑标识所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3.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是否已通过审定,审定区域是否包含销售推广区域;4.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5.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情况;6.经营者的进货帐、销售帐情况。

(二)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含委托销售点)应遵循:1.必须建立完整真实的经营稻、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西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和商品蔬菜规模种植(1亩以上)的种子进货、销售记录帐,并开具销售凭证。2.受委托销售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必须在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营业场所公示经营许可单位的委托书。3.向县外调入的种子须加注调运单位标识。4.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是适宜本县的品种。5.种子经营单位必须配合种子管理部门的询问、查阅、复制、摘录或封存、暂扣等监督管理工作。6.经营单位必须熟悉所售种子主要性状、栽培要点和质量指标,并提供给农户。7.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增强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三、实行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规范新品种推广。

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推广和销售。对销售未审定品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种子管理机构对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种子经营者引进农作物新品种要向种子管理机构申报引进新品种的名称﹑数量,试验示范的地点、面积。未经试验示范的新品种不得经营推广,避免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