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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55号公告要求,我县将在近期集中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的单位办理,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和换发许可证的范围
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
(一)未取得许可证的、至6月30日许可证到期的,从事辐射活动的种类和范围发生变化的辐射工作单位,须在6月底前依法向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或重新申请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许可证,但从事辐射活动的场所、单位名称、法人等其中一项发生变化的辐射工作单位,以及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在6月30日以后的辐射工作单位,须在6月底前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6月30日之前已经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临时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我局将另行通知更换许可证。
二、办理和变更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和变更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2、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正、副本和复印件(验审后留复印件);
3、许可证申请表;
4、单位辐射防护措施,管理规章制度,应急方案;
5、单位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经相关有资质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6、当地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
7、原来已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还需提供辐射项目明细表。
三、受理和办理程序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I类放射源以及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颁发。申办单位提供许可证申请表规定的相应材料,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出具现场检查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提出初审意见,送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销售、使用Ⅱ—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环保局审批颁发。申请单位提供许可证申请表规定的相应材料,送设区市环保局,由设区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出具现场检查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环保局审批。
四、逾期不办理许可证的处理
对逾期未申请办理或换发许可证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