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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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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通知

为了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干部职工人身安全,保障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公路规费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全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二、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的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对本所聘用的临时工和出租房暂住人口管理,督促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办好暂住证。签订“暂住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教育他们自觉遵纪守法。

四、积极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五、聘用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门卫保卫人员,每24小时值班,每逢节假日之前,“创安”领导小组全面检查各要害部位,落实治安保卫措施,增加值班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确保治安安全。

六、财务科、稽征科、运管科、法制科的现金,由银行收款,票证、证件的介缴保管要严守安全管理制度,储存仓库等要害部位要安装铁门、铁窗、装甲化保险柜,防盗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

七、汽车驾驶员要做到谨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无证驾驶,上路稽查时,要在绝对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工作。

八、十二底,所属各科室、站、队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所“创安”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治安安全考核评比,对于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