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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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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通知

一、目标要求

根据各类主体自身特点,结合各村(居)实际,确定引领创业工作目标。认定创业项目的一般标准为:(一)独办或联办项目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农户就业的二、三产项目;(二)原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40万元的,视为新创办项目;(三)成规模或有特色的高效种植或养殖业。

1、村居干部创业目标:村(居)组干部创业率达到100%并动态保持。

2、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创业目标: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第一年创业率达到50%,第二年达到100%;2011年平均每村(居)至少有2名返乡大学毕业生实现创业。

3、其他主体创业目标:2011年,每村(居)共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农技员、青年团员、妇女、民兵、退役军人、务工返乡人员、信教群众等不同主体至少分别新创办2个项目(原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40万元的,视为新创办项目),财政供养人员每人至少帮助2名有创业需求的亲戚朋友实现创业。

二、推进措施

全民创业离不开更多主体的共同参与。要紧紧围绕引领创业目标,加强引导,创新举措,强力推动,切实增强各类主体创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争取资金扶持。通过给予个人贷款与贴息、直接补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借款、融资担保等方式,对当年各类主体新增创业项目或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予以资金扶持《关于鼓励全民创业进一步加大创业风险资金扶持力度的通知》执行)。各类主体所创办的工业企业符合《关于实施1882振兴计划做大做强地方工业企业的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强化政治激励。对各类创业主体本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实行“六个优先”政策,即优先作为村居后备干部培养;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或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优先聘为村居经济发展顾问或到实业公司任职;优先安排参加省、市、县举办的高端培训;优先推荐加入党组织;优先推荐为各类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对象。创业项目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可选聘为村居名誉书记、名誉主任;创业项目年纳税连续三年在8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带动发展成效显著的,可推荐挂职乡乡副职干部或担任乡乡经济发展顾问。加强创业培训。乡将与上级部门协调,采取集中办班、举办专家讲座、外出学习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主体创业需求开展培训,进一步开阔视野,提高创业本领。通过举办创业有成人员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不同主体交流创业心得,总结成功经验,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突出典型带动。根据各类不同创业主体特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主题活动,积极动员和鼓励各类主体不拘形式、类型和规模,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兴办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率先创业,带头致富、带领致富。乡将定期组织对创业典型的观摩,充分发挥创业典型的示范效应,加快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为强化对全民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乡已经专门成立了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工作的统筹谋划,安排部署,及时检查指导,全面掌握面上活动情况,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是明确牵头单位职责。根据创业主体身份特点,明确个体单位牵头负责不同主体的创业推动工作。村干部、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创业推动由乡组织科牵头负责;农技员创业推动由乡农经中心牵头负责;青年团员创业推动由乡团委牵头负责;妇女创业推动由乡妇联牵头负责;民兵创业推动由乡人武部牵头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推动由乡民政股牵头负责;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推动由乡工贸中心负责;信教群众创业推动由乡宣传科牵头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助推创业由乡财政所牵头负责。各牵头单位要经常深入村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各类主体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措施。要汇集本单位本部门人才、技术、信息等优势资源,为不同主体创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