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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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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安委办建设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自报系统,现将园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按时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良因素。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填报工作人员。

(二)强化企业守法意识。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按时填报排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从2014年11月份起,每月20日前通过江苏省自查自报系统对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网上填报;未发现隐患也应按照“零隐患”录入上报。

(四)切实整改安全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主要内容有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整治负责人、完成期限、资金使用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向园区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