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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长沙县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长沙县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建设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
(一)硬件软件招标。在*年3月底前,由县信息中心、县诚信办负责完成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及硬件软件招标的申报准备工作;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牵头,负责系统建设的硬件和部分软件的公开招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系统开发建设。在*年6月底前,由县信息中心牵头,完成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及交换部署的建设工作;由县诚信办和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督促中标的专业公司完成相关软件开发建设工作;由县信息中心负责,指导专业公司完成各有关单位数据采集的专门信息系统建设和技术准备工作,并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提供技术服务、中心机房等支持。
(三)由县治贿办、县金融证券办牵头,负责协调组织各单位开放数据库,按照数据采集标准提供数据,进行网络连接,在*年4月底前,建立集中加分布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及逐步完成数据采集、数据库开放等工作。
(四)推进信用信息的使用。由县诚信办负责应用信息技术,整合工商、税务、公安、法院、劳动、金融、建设等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资料,整理分类并建立信息档案,形成长沙县市场诚信网站。
(五)征信系统验收。由县治贿办、县金融证券办牵头,县诚信办负责,指导与协调各级各部门配合信用征信系统建设中有关数据采集与整合等相关工作,督促各部门对相关数据库进行更新与完善;由县治贿办、县金融证券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征信系统进行验收审查。
(六)后续建设管理。由县诚信办负责系统管理等日常组织运转工作;由县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系统的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
(一)出台长沙县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
1、由长沙县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规章制度,出台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为征集市场主体不良信息提供基础。
2、由县诚信办整理出台《长沙县市场诚信系统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对各成员单位报送信息的范围、传输方式、更新时限、信息安全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良好运转。
(二)各征信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征信联络工作人员,完善各项信用信息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发生的信用情况,应在其前置机外接端口录入并随时更新信息。
三、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一)落实《长沙县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宣传工作要点》,结合普法教育、廉政文化建设,通过省、市、县电视台和《今日星沙》等新闻媒体扩大诚信宣传范围,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氛围,使诚信意识深入社会、深入人心。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各部门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所反映的信用情况按A、B、C、D类或1级、2级、3级、4级的方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类别,即: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为绿牌企业(守信企业);有一定的失信行为或有一定的失信苗头的企业为蓝牌企业(警示企业);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企业为黄牌企业(失信企业);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
1、各部门单位在季后15日内向县诚信办报送一次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2、县诚信办及时收集各部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守信、失信的奖惩实施情况,并于每个季度末根据各部门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在县《工作通讯》和《信息参阅》上公示,年终纳入政府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三)继续开展信用乡镇、企业、村创建活动。
(四)在县电视台和《今日星沙》开辟“信用建设”专栏,实行红名单和黑名单通报制度,每个季度播报一次“红黑榜”。
四、推进信用信息的使用
(一)制定文件
出台《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各职能部门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并要求各职能部门制定工作规划和流程,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哪些工作环节需要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
(二)推进使用
1、在政府采购、纳税、银行信贷、招投标、公共服务、银行贷款等活动中优先使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产品。对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参与县内各项评比、资格认定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2、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公开曝光等惩戒方式,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
3、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依法定期经过科学认证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积极推进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共享。
(三)目标管理
由县诚信办会同“两办”督查室,每半年联合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情况的督查,并编发《督查通报》,纳入政府对各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投资评审、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将做到随时督查、随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