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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号)精神,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进程,提高我区依法行政水平,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区人民政府、镇办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自规范性文件生效之日起满5年的;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属布置阶段性工作且工作已经结束的;
(六)其他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清理工作分工
对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清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配合。各镇办负责本级政府和其作为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年5月26日开始至年9月1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26日至5月30日)。
本方案第五部分规定的各清理主体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动员,及时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31日至8月25日)。
1.初步审查阶段(5月31日至7月15日)。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2.提请审定阶段(7月16日至8月10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其中,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当提交本级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8月11日至8月25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政府或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8月26日至9月15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其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各镇办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定期对各清理主体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清理主体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临时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拨出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各清理主体除组织各单位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区政府法制局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
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各清理主体的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将负责人员情况及联络方式于年5月3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局,各镇办,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每阶段结束后2日内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进度。
(四)认真细致,保证质量。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对每一个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五)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区政府法制局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